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表明了人民检察院区别于其它国家机关的本质特征,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对龙港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共龙港区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一)对全区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全区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对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依法派员出席法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开展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三)对区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四)对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五)对执行机关刑罚的活动、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和刑事赔偿工作。
(七)提出检察建议;开展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工作。
(八)开展内部监察,受理对检察人员违法行为的控告和申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九)统一受案、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对案件进行管理、监督、预警,进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检察技术工作。
(十)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制定本院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十一)加强本院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全院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规划和管理全院的计划财物装备工作,进行档案管理、文件印信管理和后勤保障。
(十三)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四)承办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表明了人民检察院区别于其它国家机关的本质特征,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对龙港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共龙港区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一)对全区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全区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对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依法派员出席法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开展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三)对区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四)对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五)对执行机关刑罚的活动、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和刑事赔偿工作。
(七)提出检察建议;开展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工作。
(八)开展内部监察,受理对检察人员违法行为的控告和申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九)统一受案、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对案件进行管理、监督、预警,进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检察技术工作。
(十)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制定本院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十一)加强本院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全院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规划和管理全院的计划财物装备工作,进行档案管理、文件印信管理和后勤保障。
(十三)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四)承办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