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30日,由江西省九江市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可移动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陈某承担文物修复费用及专家评估费共10.4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支持。
案涉文物为西周青铜编钟,九件成组,大小排列有序,铸造精湛,工艺高超,纹饰精美,距今约2700年,属于国家珍贵文物。
2020年10月底,湖北省某县农民陈某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挖掘出9件青铜编钟并占为己有,导致其中3件编钟“青铜枚”断裂破损。2021年5月,陈某跨省倒卖青铜编钟时被江西省九江市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21年12月,陈某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22年3月,九江市检察院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检察长作为主办检察官带领公益诉讼办案组办理该案,先后开展了调查取证、委托评估、公开听证等工作。
经审查,九江市检察院认为,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因此而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陈某发现文物时,没有依法向有关单位报告,而是私自挖掘并非法倒卖,导致国家文物出现破损,陈某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九江市检察院委托文物专家对文物损坏形成时间及所需修复费用进行了评估。2022年6月,该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检察机关通过多媒体形式全面出示了受损文物照片、视频、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专家意见、鉴定意见等大量证据并充分论证,证实陈某非法挖掘导致文物受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陈某委托律师当庭反省自身的错误,并表示愿意积极弥补损害后果。
2022年8月30日,由江西省九江市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可移动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陈某承担文物修复费用及专家评估费共10.4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支持。
案涉文物为西周青铜编钟,九件成组,大小排列有序,铸造精湛,工艺高超,纹饰精美,距今约2700年,属于国家珍贵文物。
2020年10月底,湖北省某县农民陈某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挖掘出9件青铜编钟并占为己有,导致其中3件编钟“青铜枚”断裂破损。2021年5月,陈某跨省倒卖青铜编钟时被江西省九江市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21年12月,陈某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22年3月,九江市检察院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检察长作为主办检察官带领公益诉讼办案组办理该案,先后开展了调查取证、委托评估、公开听证等工作。
经审查,九江市检察院认为,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因此而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陈某发现文物时,没有依法向有关单位报告,而是私自挖掘并非法倒卖,导致国家文物出现破损,陈某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九江市检察院委托文物专家对文物损坏形成时间及所需修复费用进行了评估。2022年6月,该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检察机关通过多媒体形式全面出示了受损文物照片、视频、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专家意见、鉴定意见等大量证据并充分论证,证实陈某非法挖掘导致文物受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陈某委托律师当庭反省自身的错误,并表示愿意积极弥补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