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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自觉接受派驻监督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8-05-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各内设机构:

现将《中共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自觉接受派驻监督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为全面贯彻十九大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持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自觉接受派驻监督的若干意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派驻监督是党的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本院党组及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纪条规,深刻认识到自觉接受派驻监督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监督组的监督,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职责,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条 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本院党组及其成员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情况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防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条 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本院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监督,执行议事、决策规划和程序情况的监督,执行党政正职“五不直接分管”和重大事项决策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情况的监督,执行“四个服从”党的组织制度等情况的监督,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现象。

第四条 本院党组及其成员研究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在酝酿前应主动征求、听取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监督。具体接受监督内容如下:

1.重点决策方面:本院党组及其成员就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而采取或实施的重大措施、工作规划、机构调整、专项整治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情况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

2.重要干部任免方面:本院党组及其成员就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及人员选聘工作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应事先征求纪检监察组的意见,由纪检监察组出具党风廉政鉴定后方可提交党组会议研究讨论。

3.重大项目安排方面:本院党组及其成员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大宗政府采购等项目的设立、预算安排、使用和进度等情况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

4.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对是否经过班子集体决策、是否有年度部门预算、是否经过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是否按照合同支付进度付款等情况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

第五条 本院党组及其成员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就业、收入、房产、投资等方面的个人重大事项情况的监督,对按规定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监督,对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事前通报,事后报告。

第六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与本院党组应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就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和作风建设规定、反映干部问题线索等情况进行沟通会商。本院党组班子成员与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应就分管工作范围内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交换意见,遇有重大事项时主动向派驻纪检监察组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本院党组及其成员主动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的指导,重视和听取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抓好整改工作,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本院党组会议、党组办公会、党风廉政会议、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述职述廉会议等有关重要会议,应及时通知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参加,听取意见建议,有关材料提前送达。

第八条 本院党组应重点围绕权力规范运行和制约监督,按照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要求和程序,以岗位为点、程序为线、制度为面,全面排查权力运行、制度机制、岗位职责、舆论反映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列出风险清单,制定相应防控措施。建立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由本院党组书记会同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对党组成员进行廉政谈话和提醒谈话;由本院党组成员会同同纪检监察组人员对分管部门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和提醒谈话。

第九条 本院党组应切实履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一种形态”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提醒或者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要求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责令检查、通报、诫勉谈话等。上述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处置结果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十条 本院党组全面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担负统一领导、主抓直管、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本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好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分管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融入到业务工作中,指导督促分管范围内的规则制度和运行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分管领域防治腐败的工作措施,及时发现解决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监管。本院党组成员要把自觉接受监督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述职述廉中,并在民主生活会等会议上,主动汇报接受监督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本院党组要做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程纪实工作,并将年度履行主体责任的报告以及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情况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报告。

第十一条 本院党组要加强落实主体责任体系建设,细化责任分解,签订责任书,层层传导压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从严落实责任,年底对党组成员和各内设机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作为对党组成员总体评价和内设机构负责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十二条 强化责任追究,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坚持“一案双查”,出现问题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党组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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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自觉接受派驻监督的实施办法

  2024-08-27

各内设机构:

现将《中共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自觉接受派驻监督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为全面贯彻十九大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持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自觉接受派驻监督的若干意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派驻监督是党的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本院党组及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纪条规,深刻认识到自觉接受派驻监督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监督组的监督,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职责,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条 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本院党组及其成员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情况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防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条 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本院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监督,执行议事、决策规划和程序情况的监督,执行党政正职“五不直接分管”和重大事项决策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情况的监督,执行“四个服从”党的组织制度等情况的监督,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现象。

第四条 本院党组及其成员研究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在酝酿前应主动征求、听取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监督。具体接受监督内容如下:

1.重点决策方面:本院党组及其成员就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而采取或实施的重大措施、工作规划、机构调整、专项整治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情况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

2.重要干部任免方面:本院党组及其成员就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及人员选聘工作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应事先征求纪检监察组的意见,由纪检监察组出具党风廉政鉴定后方可提交党组会议研究讨论。

3.重大项目安排方面:本院党组及其成员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大宗政府采购等项目的设立、预算安排、使用和进度等情况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

4.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对是否经过班子集体决策、是否有年度部门预算、是否经过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是否按照合同支付进度付款等情况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

第五条 本院党组及其成员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就业、收入、房产、投资等方面的个人重大事项情况的监督,对按规定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监督,对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事前通报,事后报告。

第六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与本院党组应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就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和作风建设规定、反映干部问题线索等情况进行沟通会商。本院党组班子成员与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应就分管工作范围内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交换意见,遇有重大事项时主动向派驻纪检监察组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本院党组及其成员主动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的指导,重视和听取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抓好整改工作,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本院党组会议、党组办公会、党风廉政会议、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述职述廉会议等有关重要会议,应及时通知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参加,听取意见建议,有关材料提前送达。

第八条 本院党组应重点围绕权力规范运行和制约监督,按照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要求和程序,以岗位为点、程序为线、制度为面,全面排查权力运行、制度机制、岗位职责、舆论反映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列出风险清单,制定相应防控措施。建立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由本院党组书记会同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对党组成员进行廉政谈话和提醒谈话;由本院党组成员会同同纪检监察组人员对分管部门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和提醒谈话。

第九条 本院党组应切实履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一种形态”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提醒或者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要求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责令检查、通报、诫勉谈话等。上述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处置结果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十条 本院党组全面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担负统一领导、主抓直管、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本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好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分管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融入到业务工作中,指导督促分管范围内的规则制度和运行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分管领域防治腐败的工作措施,及时发现解决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监管。本院党组成员要把自觉接受监督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述职述廉中,并在民主生活会等会议上,主动汇报接受监督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本院党组要做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程纪实工作,并将年度履行主体责任的报告以及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情况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报告。

第十一条 本院党组要加强落实主体责任体系建设,细化责任分解,签订责任书,层层传导压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从严落实责任,年底对党组成员和各内设机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作为对党组成员总体评价和内设机构负责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十二条 强化责任追究,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坚持“一案双查”,出现问题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党组

                                                                 2018年5月10日